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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监管条例迎实施细则!注册资本、新旧衔接、过渡期限等均有明确

新华财经 2024-04-22 19:47

新华财经北京4月22日电(记者翟卓)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并于2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细则》不仅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了最长近5年的换证过渡期来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还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了注册资本等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从而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划定新旧分类衔接关系 不改变现有许可范围及用户体验

在《条例》落地之前,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我国支付业务主要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随着技术创新与业务发展,原有分类方式已不能很好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从业务实质出发,《条例》根据能否接受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而《细则》进一步将《条例》中的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将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仅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则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等。

专家表示,《细则》中的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充分考虑了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

设置不同过渡期时长 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根据《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各不相同。

《细则》充分考虑了存量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将换证过渡期分别设置为《细则》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记者获悉,过渡期满,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换发支付业务许可程序,对存量支付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支付机构满足相关要求后可选择提前申请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据了解,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细则》施行日较近,为避免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细则》将这两批次支付机构换证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此外,换证通知也将出台,明确各批次支付机构具体换证程序和时间安排。

另在制度衔接方面,《细则》明确,《条例》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原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制度规定。现行制度文件中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类型的有关规定,按《细则》规定的对应关系调整后执行。

明确注册资本附加要求 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

在注册资本要求方面,《细则》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以下规则附加提高:

例如,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仅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专家表示,《细则》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等要求,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记者还了解到,在《细则》制定的过程中,监管部门通过强化与支付机构沟通交流等方式,充分评估了相关条款对支付机构和支付服务市场的影响,明确存量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许可有效期满前满足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即可,给予存量支付机构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限。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83家支付机构,年处理支付业务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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