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10月24日电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进存量产能减量提质、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转入的钢铁产能。
此外,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25:1。
编辑:郭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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