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4月2日电(记者孙广见)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这两个《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背景和主要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调整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考虑到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特点,并且结合监管的实际,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聚焦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且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着眼全链条监管,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纳入到本规章参照适用的范围。
二是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要结合企业实际,绝不是照搬照抄,并且要对照清单每天进行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三项工作制度仅限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可以将这一制度与企业内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机结合,该去重的去重、该补充的补充,而不是“两张皮”,避免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是细化了管理责任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监督抽考的方式、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孙会川又介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这部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是厘清了各方的责任。《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二是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编辑:幸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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