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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金论策】把握金融高质量发展主线 积极做好金融立法工作

新华财经 2024-06-11 14:42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高质量发展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战略全局,党中央不断加强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谋划,推动金融事业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没有发生金融危机,这在全球大国中是很少的。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始终把握政治性与人民性

党的领导是我国金融发展最大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实现,同时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需要全面系统把握。党中央在领导金融工作的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持续推进我国金融事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始终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与政治执行力,坚持从政治上看业务,平衡好功能性和盈利性,把功能性放在优先位置。金融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强化使命担当。严肃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树牢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全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我们党领导的金融事业,归根到底要造福人民,这与一些国家金融为资本服务、为少数人服务的本质截然不同。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紧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站在人民的立场认识、分析和解决金融发展中的问题。持续在提升金融服务的多样性、普惠性、可获得性上求实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随着我们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金融领域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统筹防范各类风险,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实现经济行稳致远。

既要坚持高质量发展,也要保证高质量安全。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既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也要避免简单一刀切。加大重点领域风险处置力度。按照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要求,制定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积极稳妥推进存量风险“出清”,严控增量风险。高度重视新领域的安全风险防范。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避免风险关联传染、叠加共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要知道错失发展机遇就是风险,不发展是最大的风险。要依靠推动高质量发展,解决前进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要正视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好权和责、快和稳、防和灭的关系,提高风险预见能力、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确保既有防风险的先手棋,也有应对和化解的工具储备箱,切实防范“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应对好比以往更加严峻复杂的矛盾问题。既要坚定战略自信、保持必胜信念,也要增强忧患意识,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继续披荆斩棘、勇毅前行,奋力开创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

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本目的是为金融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必须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结构,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是一条前无古人的创新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具有中国国情的鲜明特色。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不要因为一时图快、图方便,一事一议,特事特议,以部门规章、市场喊话代替上位法,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律体系。要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碰硬,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金融监管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健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法律工具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金融立法渐次展开,已制定十部金融法律,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领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金融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包括制定金融稳定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方面还提出一些新的金融立法修法项目。要学习金融基础理论,保持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加强对金融特色制度的研究,提高做好金融立法工作的本领,积极稳妥完成金融立法工作,为健全完善金融强国的法治保障贡献力量。(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中国金融政策报告》项目研究员,黄颖婕)

 

编辑:张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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