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10月9日电(记者刘玉龙)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运作办法》时隔12年启动的系统性修订,主要内容涉及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等。相关修订强调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适度放松过严限制体现了监管对有效创新的支持。
在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方面,主要有四方面修订内容。一是优化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市场分析人士认为,适度降低成立门槛,可以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够顺利成立和运作,增强逆周期布局能力。同时,有利于减少“帮忙资金”保成立现象。
二是优化指数类基金监管要求,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适度放松其他指数类基金的交易限制。业内人士分析,优化指数基金监管要求,有助于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并进一步丰富指数投资策略。
三是增强混合基金权益仓位稳定性,要求混合基金需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促进混合基金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
四是为产品创新拓宽空间,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基金类型的定义,优化封闭式基金分红要求,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助力丰富基金投资策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运作办法》还优化了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一是完善“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如选择持续运作“迷你基金”的,需承担基金运作的固定费用成本,并要求建立基金产品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二是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现行关于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三是提高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修订完善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情形内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即可修改基金合同约定内容,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提前告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等义务。
中国证监会消息显示,此次修订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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