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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新华财经 2025-04-30 20:19

新华财经北京4月30日电 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等要求,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

问:《通知》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

一是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二是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三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四是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

问:《通知》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二是要求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坚持本职定位。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和政策协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强化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的政策指导。

问:如何理解《通知》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管理思路?

答:《通知》基于“管业务也管风险”的原则,重点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角度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出规范性要求,旨在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中的权责义务,围绕其建立多层次的监测管理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服务供应链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提出要求,即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确保一切金融业务均持牌经营。

二是基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职能定位对其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进行规范,包括:做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贸易背景材料信息归集;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及时停止为存在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

三是建立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将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强化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强化供应链信息服务安全性、合规性评估。后续,将引导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积极申请自律备案,对于备案评估过程中发现风险问题且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商业银行等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限制或拒绝合作。

 

编辑: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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