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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人民银行张青松:深入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推动“资金链”治理再上新台阶

新华财经 2022-12-01 14:29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日电 据人民银行官微1日消息,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张青松撰文指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金融行业要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推动“资金链”治理再上新台阶,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坚持控增量清存量 持续完善账户管理机制

文章指出,强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是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的首要环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按照党中央“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要求,在“金融治理”章节提出强化开户管理,着重强调客户尽职调查、异常开户处置、开户数量管理等要求,在前端防范方面为“资金链”治理夯实了根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守住开户风险防控关。

一是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落实好客户尽职调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前提条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五条对客户尽职调查涉及的业务范畴、持续时间和工作内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依法采取合理必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开户目的,为判别相关账户、支付结算是否符合客户身份背景、正常业务需求打好基础,让刻意规避客户尽职调查、企图利用金融服务转移犯罪资金的诈骗分子无处遁形。

二是强化异常开户审核。对异常开户情形加强审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反诈风险防控的一道重要防线。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开户业务时要综合客户身份、开户行为和开户目的等信息有效发现异常开户,对异常情形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同时,要注重通过账户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客户及其风险特征设定不同账户功能,审慎与客户约定非柜面交易限额,使账户功能与客户正常资金需求相匹配,筑牢账户风险防控安全防线。

三是强化开户数量管理。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将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出售出租给不法分子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情况,反电信网诈骗法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开户数量限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坚决转变以开户数量为导向的内部考核体系,有效评估客户开户数量的合理性,重点关注超出正常需求的大量开户行为,落实有关开户数量限制规定。清算机构要组织推进建设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重要风险信息参考。

四是排查清理存量账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持续配合公安机关推进“断卡”行动,重点关注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特征的、超出正常业务需求的一人多卡、频繁开销户、频繁挂失补卡等异常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排查清理被出售出租风险,依法将可疑情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坚持精准防控 最大限度阻断涉诈资金转移

文章提到,对交易强化涉诈风险监测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是阻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的重要措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首次立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需要采取必要的阻断措施,这是法律赋予金融行业的职责。同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精准防控,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便利生活。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理-有效反馈-持续优化”的风控体系,做到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早处置”,持续提升风险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是精准研判,提升涉诈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识别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拦截机制。要密切跟踪研究、及时掌握电信网络诈骗新变化、新趋势,总结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前置风险防线,持续完善涉诈账户和交易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要将涉诈账户、交易特征和管控人员信息同步纳入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监测分析系统,联动做好客户持续尽职调查,延伸监测涉洗钱犯罪活动,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让反诈和反洗钱风险监测发挥联防联控、事半功倍的效果。要不折不扣落实支付信息传输真实、完整、一致性规定,为涉诈“资金链”追踪溯源打好基础。

二是精确打击,完善涉诈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管控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依法用好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管控措施。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样本信息,做好回溯性监测,并对发现的涉诈账户及时核验客户身份,必要时调整账户功能,阻断涉诈资金转移。要健全管控措施分类分级机制,依据风险大小、轻重缓急,按照“最小、必要”原则确定管控范围和措施。

三是精细操作,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要建立风险管控措施的申诉救济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因涉诈风险防控引发的群众申诉,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原则,以“渠道畅通、有误必纠”为目标,畅通账户管控救济渠道,将履行告知义务、首问负责制、解除管控责任等落实到位,提供跨省跨网点的异议申诉服务,及时解除不当管控措施,避免影响客户正常办理业务。

四是精心服务,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按照“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度不减,优化服务要加强、风险管理要加强”的“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原则,落实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要求,统筹做好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在风险防控同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要结合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场景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客户的支付体验。清算机构要充分发挥跨机构中枢优势,为客户提供便捷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信息查询渠道。

文章强调,金融行业要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为契机,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金融为民”初心使命,全面落实金融行业打防管控各项措施,织密金融行业风险防控网,牢牢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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