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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合作创新采购6月1日起施行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科技创新

新华财经 2024-04-28 20:08

新华财经北京4月28日电(记者董道勇)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旨在形成以政府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的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一体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暂行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业内分析认为,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设立,使得创新产品采购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运行,同时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新的采购方式选择。《暂行办法》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了多重政府采购政策组合激励创新、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一体化管理,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

合作创新采购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

记者注意到,合作创新采购是一种特定类型的采购,与普通采购的区别在于采购对象具有创新性。《暂行办法》明确,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近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国库司司长李先忠表示,合作创新采购,指的是对于目前市场上没有的、需要研发的创新产品,由采购单位从研发环节提前介入,先购买研发服务,再购买研发产品。

“我们把这种新的采购方式特点概括为‘两给两共’:既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补偿’,又以承诺购买一定量创新产品的方式‘给订单’,通过‘共同分担研发风险’、‘共同开拓初始市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李先忠表示,这种方式有利于推动创新产品从需求、研发到应用推广的一体化管理,更好地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目前,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等七种。但现有七种政府采购方式都只能用于采购市场上已经有的商业化销售的产品或标的(例如办公家具),或市场上暂时没有商业化销售但供应商愿意通过自主投入经费研发制造并销售的产品或标的。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岳小川表示,对于市场上没有商业化销售,因研发风险大、研发费用高而供应商无意愿自主投入经费研发的产品或标的,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没有适用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的设立,使得创新产品采购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运行,同时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新的采购方式选择。

合作创新采购促进科技创新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4993.1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9.4%和2.9%。从结构来看,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规模分别为9027.5亿元、15664.1亿元和10301.5亿元。

政府采购领域专家认为,鉴于政府采购支出规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有助于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岳小川表示,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要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攻关仅靠市场机制不能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卡脖子产品”,政府采购亟须一种能够满足这种特殊采购需求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就是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合作进行产品创新,研发出新的产品为创新产品,采购人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对创新产品进行采购。

《暂行办法》明确,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具体包括: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等情形。

“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暂行办法》明确,企业及科研机构均可以参与合作创新采购。

专家表示,《暂行办法》通过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了多重政府采购政策组合激励创新、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一体化管理。同时,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在我国首购和订购政策经验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采购方式。

 

编辑:幸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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